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1946年7月30日
在过去的36年里,朝鲜妇女一直遭到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侮辱和残酷的剥削。她们没有任何政治的和经济的权利,不能参加文化、社会、政治生活。
中世纪式的封建家庭关系,又加重了对妇女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压迫。备受蔑视和侮辱,无法摆脱文盲状态,这就是那时的朝鲜劳动妇女群众的命运。
朝鲜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了解放,妇女的社会地位随之发生了变化。在北朝鲜进行的各项民主改革,为能够使妇女从过去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家庭生活的不平等中摆脱出来创造了条件。
为了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政策的残余,改变旧的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面地参与文化、社会、政治生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妇女在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里,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条 在地方权力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选举中,妇女享有和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妇女享有和男子同等的劳动的权利和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受教育等权利。
第四条 妇女和男子一样有自由结婚的权利。禁止不经本人同意的非自由的强制的婚姻。
第五条 在婚后生活中,如果夫妻关系不好,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时,妇女有和男子同等的自由离婚的权利。承认作为母亲向前夫要求儿童抚养费的诉讼权,并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离婚和儿童抚养费的诉讼。
第六条 结婚年龄规定为:女子17周岁以上,男子18周岁以上。
第七条 今后禁止中世纪式的封建关系的陋习——一夫多妻制和买卖妇女作妻作妾等蹂躏妇女人权的行为。禁止公娼、私娼及艺妓制度(艺妓券番、艺妓学校),违者依法惩办。
第八条 妇女享有和男子同等的财产及土地的继承权,离婚时有分享财产和土地的权利。
第九条 在颁布本法令的同时,宣告日本帝国主义关于朝鲜妇女的“权利”的法令和规则无效。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