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第35号
1985年7月11日
我国人民创造的文物,是宏扬我国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显示我们民族的智慧和勇气的宝贵遗产。
妥善保护和管理文物,对增强人民的民族骄傲感和自豪感,用爱国主义精神教育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党和共和国政府把很好地保护和管理我国人民创造的文物作为国家的重要政策,并为贯彻这一政策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在我们党和共和国政府正确的政策和英明领导下,发掘出了许多文物,由于外来侵略者肆行野蛮的民族文化扼杀活动而遭到严重破坏的文物得到修复和保护,从而,使祖先创造的灿烂的民族文化传统很好地得到继承和发扬。
我们要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加强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的工作,按原样保存所有文物,使我国人民创造的文化遗产,为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做出贡献。
为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宝贵遗产——文物,我命令如下:
一,要建立由社会保护和管理文物的井然有序的工作体系。
(1)道、市、郡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要分别给各级学校、机关、企业和团体明确指定一些文物,使他们负责保护管理,并经常掌握和指导其管理情况。
(2)人民武装力量部、公安部等有卫戍区的机关,要负责进行自己辖区内的文物的维修管理工作。
(3)要把每年的4月和11月定为文物爱护月。所有机关、企业和团体要在文物爱护月里,集中地进行对文物的维修管理工作。
二,要采取按原样保存和管理文物的措施。
(1)道、市、郡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文物保护机关等有关单位,要在1985年11月底以前具体地调查掌握辖区内须保存的文物,并切实采取维修措施。
(2)科学院咸兴分院等科研机构要加强为解决永久保存文物方面的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文物保护机关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把科研成果应用于文物保存工作的措施。
(3)劳动管理部和道、市、郡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要负责给文物保护管理部门配备并固定木工、丹青工、瓦工等人员。
(4)政务院部委、行政机关和经济部门要把修复、维修、保存和管理文物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三,在发掘文物和利用文化遗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纪律和秩序。
(1)国家建设委员会和道、市、郡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对于拟在文化遗址搞的建设项目,要建立这样的严格纪律:
只承认经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中央机关同意的项目的建筑用地和建筑许可,并且施工单位须在专门单位发掘了文物之后才能动工。
(2)机关、企业、团体和部队在进行建筑工程或其他工作中,如发现了文物,须通知有关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和文物保护单位,由专门单位来发掘和整理。
(3)政务院和道、市、郡行政及经济指导委员会、文物保护单位要在1985年内拆迁在文化遗址的设施,并禁止用作耕地;遗址上的古建筑中,用作管理文物使用的要准许继续使用,而用作住房的则都要腾出来。
四,为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加强群众教育工作。
行政机关、经济部门、群众团体、教育、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机构,要广泛宣传解释我们党的民族文化保护政策和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法规,摄制和出版宣传介绍文物的科教片和出版物。
五,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监督机关,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破坏或因管理不善而严重损坏了文物的,要依法处理。
六,政务院、人民武装力量部、公安部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执行这一命令的具体措施。